宝鸡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3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140-201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 61/T 186-202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遵循保证水质、水量、水压、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城市供水管网建设。
负责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当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审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性质的用户宜分别独立设置供水系统,并应分别单独计量。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分别单独计量。新建住宅一表一户,水表应设置于套外,并尽可能集中设置;
(二)安装在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箱)内的水表及管道,应有冬季防冻措施;
(三)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
(四)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有独立的围护结构;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
(六)二次供水设施中的设备、材料及附件等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有关规定;
(七)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应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八)二次供水设施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措施;
(九)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采用PLC控制,并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接口,应支持任一种通讯协议。同时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和自动恢复功能;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对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设施管理委托给供水企业。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泵房内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限值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二)为住宅服务的泵房内的电控设备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管道等输配水系统隔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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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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