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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 2022.01.24【实施日期】 2022.03.01
                            【时效性】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人大议事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0.4857044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第四号)


                               2022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4日


                              (1990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弓没有回头箭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章 预备会议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召开前,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盟、设区的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五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

                            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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