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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抚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文字号】 国函〔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1.11【实施日期】 2022.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2.5113672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抚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抚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抚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抚州市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地域文化特色鲜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遗存丰富,文物古迹众多,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抚州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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